如朋友们所熟悉的,国内主流数字藏品销售平台,出于合规考虑,不支持数字藏品的二次交易。近日,我们注意到已经落地的一个商业场景——国内某公司电商平台开放了数字作品版权二次交易。
买家在该平台上通过拍卖形式取得某数字作品的版权(已上链)90天后,可通过该平台再次拍卖该版权,数字形式的作品通过加密技术形成对应的NFT,在数字作品版权转让过程中,版权权属变更信息也记录在区块链上,版权受让方同时获得了记录该等权属信息的NFT。
在此种交易模式下,数字作品NFT的角色更像是一种作品版权链上凭证。在前后两个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都不是NFT,而是NFT指向的数字作品版权。今天,我们对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供各位读者参考。
BTC跌破52000美元关口 日内跌幅为2.32%:火币全球站数据显示,BTC短线下跌,跌破52000美元关口,现报51995.75美元,日内跌幅达到2.32%,行情波动较大,请做好风险控制。[2021/2/23 17:41:32]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复制权、发行权等十二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兜底条款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具体转让哪些权利,可由转让方、受让方协商确定。例如,在前述拍卖平台开展的数字拍品二次交易这一场景中,某作品版权拍卖页面上显示,“买家购买数字版权作品后,即拥有了作品除署名权等人身权的其他权利,可以将作品进行商用、二次转让交易”。
Bandot上线资产跨链网关系统Guru并与火币HBTC达成合作:据最新消息,波卡生态上的跨链DeFi聚合平台Bandot宣布与火币HBTC达成合作,今日正式上线资产跨链网关系统Guru,并开启HBTC锁仓空投1000万BDT激励。
Bandot是波卡生态上拥有无借贷抵押系统的跨链流动性聚合平台。Bandot为最大化用户资产流动性而设计,在流动性挖矿、无抵押借贷、稳定币兑换上为用户提供便利。
H系列资产是火币基于ERC20标准发行的数字资产,采用1:1的比例锚定主流加密货币进行抵押铸造,目前已进入Curve、Harvest、C.R.E.A.M和BoringDAO等头部DeFi协议。[2020/12/21 15:56:23]
对比国内较为典型的数字藏品交易模式,数字藏品买家对数字藏品指向的作品不享有任何著作权,一般只能浏览、欣赏或在销售平台特定场景下进行非商业使用,而无权进行商业使用从而不能获取相应报酬。
显然,作品版权的买家,可享有一种或多种甚至著作权中的全部财产权,进而可以对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转授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NFT的法律地位:版权变更链上凭证而非交易对象
在前述拍卖平台页面,我们注意到了以下特别提示条款,可以帮助我们理解NFT在数字作品版权一次交易及二次交易中的地位,“购买人通过拍卖获得除署名权等人身权以外的作品版权(包括获得作品原图),并通过‘X链’智能合约自动完成该作品‘作品版权凭证过户’,“作品版权对应的区块链‘数字版权资产凭证’的持有者即是版权所有者”。即映射作品的某个NFT不是交易对象,而是新权利人对作品享有某些著作权的证明。
换句话说,版权二次交易后的结果是版权的权利人变更,同时,相应的版权变更信息被记录在区块链上,这一变更即体现在“数字版权资产凭证”上,版权许可方、被许可方的信息、交易时间等交易信息按照智能合约被记录在区块链中。
关于这一“数字版权资产凭证”的表现形式,与前述数字藏品占有者所能看到的所谓数字藏品内容类似,可能最大的区别只是数字藏品占有者的地位是“收藏者:XXX”,而“数字版权资产凭证”中,在二次交易中购买方的地位是“权利人:XXX”。
一方面,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多次流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A创作了某幅画作后,可以将该画作的复制权转让给B,B再转让给C,C再转让给Z,这在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另一方面,根据我们的观察,前述某平台上的链上版权凭证,是根据作品产生的,一个作品仅对应一个NFT,且没有通过约定共同占有或者按份占有的方式进行份额拆分,即便经过多次转让,版权受让方仍然可以通过该链上版权凭证证明作品的原作者、版权转让记录等信息。
在避免投机、炒作方面,将前后两次交易的时间间隔限制为90天,金融属性较为微弱。因此,我们认为,在前述数字版权二次交易过程中对应的权利凭证的流转,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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