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的基本法律性质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万物皆可NFT,其实际应用包罗万象,什么样的NFT都可能存在;另一方面,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新应用,其诞生仅有短短数年时间,法律自身具有的滞后性导致其难以短时间内对新生事物作出反应。
笔者试图以用益物权的全新的视角去审视NFT,仅作探讨不下结论,以期为各位研究NFT的伙伴们分享新思路。
NFT是否能被视为法律上的财产?
NFT的兴起与元宇宙息息相关。元宇宙创造了一个有沉浸感和真实感的虚拟环境,NFT作为不可重复的有价值数字藏品,则是区分玩家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用户购买NFT后,即与其建立起一对一的关系,进入锁定的“钱包”中,落入该用户的虚拟所有物的范畴。
而作为法律上的财产要具备效用性、稀缺性与合法性这三个特征。
元宇宙价值指数较前日下跌42.28点,跌幅为3.73%:金色财经报道,据同伴客数据显示,11月17日元宇宙价值指数为1091.15点,较前日下降42.28点,跌幅为3.73%。
构成元宇宙价值指数成分的上市企业或NFT平台皆为目前在虚拟经济领域表现出巨大市场价值和未来潜力的头部机构,该指数能够有效反映元宇宙虚拟经济整体价值的发展趋势。
注:2021年3月10日主要成份股roblox上市并产生第一个收盘价,故选取3/11日为本指数首次推出的基准日,初始值为100。[2021/11/17 21:56:40]
效用性而言,NFT在特定的元宇宙中对于用户而言是具备效用的,可以满足用户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
稀缺性而言,NFT的获取是由用户通过法定货币获得,而非企业随意发放,用户受到虚拟世界规则的限制不能随意获取,通过此种方式获得的虚拟道具与现实生活中通过劳动获得商品的过程相似,也是通过花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行为;
现场 | 观点:区块链技术需要深入场景才能形成产业:金色财经现场报道,10月15日,华山论剑2020网络安全大会于西安召开,在大会的区块链安全与应用创新分论坛圆桌讨论环节,
基石基金管理合伙人秦少博分享表示,区块链创新型的业务需要承担比较大的沉默成本,在区块链领域创业需要考量自身能力。区块链技术需要深入场景才能形成产业,过去5年由币引发的热潮已经越发理智。把区块链作为技术、生产力讨论更合适。不宜与太大的市场概念结合。
中国移动研究院安全技术研究所所长何申分享表示,从通信行业看待区块链,会从系统工程高度去看,当区块链从节点成网形成共识,需要考虑节点的安全。此外,可信是一种保障预期方案,区块链是一种方案,两种方案的协同,是通信领域的重点。对于区块链透明性带来的隐私问题可以通过隐私技术解决,但可能在公链场景里比较难实现。[2020/10/15]
合法性而言,目前法学界一般承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虚拟游戏币的虚拟财产属性,但对NFT的性质未进行明确规定,并未将NFT交易视同虚拟货币交易规定为违法行为。
因此,必须直视NFT的财产权利属性,而不能仅仅将其视作知识产权或著作权。诚然,将NFT当作著作权进行保护是更有利的,但无论是能够上链的物品还是元宇宙虚拟存在的物品,都具有实体或拟实体的存在基础。我们应当意识到NFT属于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如何界定用户对NFT的权利?
虽然近年来,NFT大肆兴起,具有很强的市场热度,但用户对NFT的权利归属依旧属于不明确的状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利用NFT进行二次交易等权属转移很容易被认定为违反9.24等规定,存在落入刑法规制范围的风险。
笔者认为,将用户与NFT的关系定义为用益物权的使用权关系而非所有权更容易使得NFT的交易更加合法合规。首先,如果将用户对NFT享有的权利定义为虚拟藏品使用权进行买卖在现行法律规范下合规风险较低。
此时我们如果用法定货币在官方商城购买NFT,这事实上就是平台与消费者建立起一个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因此就可以得到NFT的使用权。
换言之,此时NFT的使用权转移的本质是双方的合同契约,允诺用户完成某种货币和数字藏品的交易行为,当用户依照协议做出特定行动(点击购买),即获得对NFT的占有。对于国内目前缺失密钥的NFT藏品来说,也许线性交易更类似于使用权的交易,而非所有权。
将NFT定义为对财产的使用权的二次交易
现今我国并没有过多对于元宇宙和NFT的监管法律,但正是因为监管规则的缺位,进行NFT二次交易更容易被传统法律规制,通过适用扩大解释来定罪量刑。在此局面下,企业应当及时防控因NFT交易导致的资金风险,而将这种权利定义为使用权能够降低有关风险。
同时,定义为使用权也能更好保护上链虚拟物品的知识产权。当借助区块链认证和智能合约的授权、履行机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得到现实的保护,同时也能防止创作者本人对于版权的滥用。
当然,实际情况下用户对NFT的占有,因此,我们可以将这种情况视为给予用户部分权能而非基于所有权的处分权。这样一来,用户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对虚拟物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正是由于NFT的发行者让渡了这些权利,用户才能在元宇宙当中对其占有的虚拟物品予以使用,进行交易,从而使发行者获取利润。
写在最后
面对新生事物,每个法律人都处在探索之中,笔者今天提出的观点和视角仅作为学术探讨,并非对NFT的结论。在用益物权视角下,同样存在赋予了平台过大的权利和过重义务的缺陷。
同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在缺乏明确立法的前提下,不能创设另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但笔者希望通过发出不同的声音,为NFT等区块链技术产物创造更大的谈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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