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NFT业务的发展,创新者关于元宇宙世界的进一步方案已跃跃欲试。在元宇宙世界的各项功能尚未界定清晰的当下,我们很难明确元宇宙世界主要会受到何种法律部门的调整。但是,无论构建的模型如何,元宇宙世界的经济系统构建及其与现实世界的对接都将是必然,通过本文,飒姐团队将基于这一基础对外来监管的倾向做出猜想,整理所需的行政许可,供各位读者参考。
基于各种考虑,我国对于文化产业的管控较为严苛,如希望将元宇宙世界做成国内合法出版发售的网络游戏,那便至少需要经过如下审批:
网络游戏经营主体
其一,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无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外资企业只能通过合作的方式共同发行游戏,但这样的合作须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其二,考虑到元宇宙世界的经济特征,运营元宇宙世界的网络游戏应当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结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运营网络游戏的主体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其三,鉴于元宇宙世界会为用户提供充值等经营性服务,因此,经营者需要向有权的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就是俗称的ICP许可证。
网络游戏自身
在经营主体取得前述资质后,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具体网络游戏的出版发行还需要新闻出版总署的前置审批,一是获得同意批复的红头文件,二是取得网络游戏出版物号,并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适时完成备案工作。
撇开这些新颖的概念,元宇宙世界需要一个便于交互的虚拟环境,以及在其中流通的虚拟货币和虚拟资产。这些元素在10余年前便存在的MMORPG中都能看到,所以将元宇宙世界与游戏等同是在情理之中的。
但在起步阶段,相较于目前成熟的主流网络游戏,更注重经济系统与现实世界关联性的元宇宙世界,其游戏性势必有所不足。考虑到出版网络游戏所需行政许可的复杂性,将元宇宙世界做成电商平台亦是一种思路——用户可以在虚拟世界中与入驻商家进行交互,入驻商家需要购买元宇宙世界中的地块NFT作为服务费用等。
如参照电商平台申请行政许可的,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元宇宙世界的经营主体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
当下,电商平台经营者还需要取得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服务项目的许可(EDI许可证),该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机构是通信管理部门。
除前述必要审批之外,通常平台还需要根据销售的产品取得相应特定行政许可。
并非取得所有行政许可后经营便不受监管,元宇宙世界通常存在虚拟货币与NFT流通的问题。对于前者,飒姐团队建议虚拟货币仅作为平台币内部使用,不得向用户提供兑换法币的渠道,不能顶替法币在市场上流通。对于后者,应当防范NFT的炒作风险,以一次销售为主,转赠为辅,并保证受赠人的持有时间。
写在最后
元宇宙世界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便捷生活并赋予交易乐趣,但在国内定性不明的情况下,考虑到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容忍度,创新者需要时刻关注法律政策动向,并据此对业务及时做出调整。同时,这类创新业务一定要防范产品的金融化风险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不要怀有“他人没事我就没事”的侥幸心理,我国部分地区的执法与司法存在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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