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因网剧被爆炒的“鱿鱼币”
上演清零式暴跌
众所周知
虚拟货币的价格仿佛过山车
但不少投资客依然想下水捞一笔
专业操盘手乐见其成
于是,双方一拍即合,约定委托交易。
那么,虚拟货币委托交易是否有效呢?
来看看,近日黄岩法院审结的
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9月3日,家住台州市黄岩区的黄甲经人介绍,与张乙签订了《数字货币量化委托协议书》一份,约定黄甲以个人名义转账给张乙20万元用于购买泰达币(USDT),由张乙投资运作,协议到期后保底归还黄甲合同签订时购买的等量数字货币;张乙定期向黄甲结算相应收益,合同到期时结算所委托的数字货币;协议期限为一年。
国际清算银行委员会:国际合作和跨境功能是设计央行数字货币的“先决条件”:7月11日消息,国际清算银行支付和市场基础建设委员会(CPMI)、国际银行创新中心、世界基金组织等机构联合发布了一份报告,报告表示,为了让央行数字货币(CBDC)改善跨境支付,各央行必须就央行数字货币的跨境机构准入问题做出根本决定。 报告还认为,CBDC设计必须及早考虑跨境功能,国际合作与协调是“先决条件”。[2022/7/11 2:05:29]
合同签订后,黄甲立马给张乙汇去了20万元,等着稳赚一番。然而,市场行情并未像黄甲预期的那般良好,眼见着自己的投资就要打水漂,黄甲急了,多次微信上向张乙催讨委托款。而张乙亦无法控制虚拟货币市场的行情变化,陆陆续续返还给黄甲投资款95760元,剩下的款项迟迟未能返还给黄甲,更别说当初承诺的收益了。
眼见投资回本无望的黄甲,一纸诉状将张乙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返还投资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本案的案涉标的物泰达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国家相关文件明确了包括比特币、泰达币等在内的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案的标的物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之一,并非由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当作为标的物在市场上流通并交易。
由于本案案涉标的物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故原、被告关于该交易物的委托托管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被告于2019年9月3日签订的《数字货币量化委托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对于被告,其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的104240元投资款。
对于原告,其应当明知虚拟货币的投资不受国家法律所保护,而仍然委托被告进行投资,本身存在过错,故其请求赔偿利息等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今年9月,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其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提醒投资客和金融从业者,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通过合规合法渠道进行投资交易活动,避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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