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中国对虚拟货币的全面狙击,隔壁邻国日本却在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资金结算法》正式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随着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愈发趋严,加之地理位置相近,大量中国投资者涌入日本。中国投资者涌入日本。
日本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制,主要规定于《资金结算法》(2009年法律第59号)中,该法于2016年6月3日经修改重新公布并于 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因为新修订的法案中专门增加了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所以《资金结算法》一般也被称为“虚拟货币法”。与此同时,日本金融厅也发布了若干指导意见或解释,指导适用相关法律。
日本虚拟货币法规定了虚拟货币的定义、虚拟货币从业者的义务,具体包括:
1. 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
(1)购入或借入物品、或者接受提供服务时,为支付其对价能够对不特定的人使用,且,能够以不特定的人为对方购入或卖出的财产性价值(仅限于以电子方法记录在电子机器等中,不包括本国货币、外国货币及以货币表示的资产),且能够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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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够以不特定的人为对方与上述(1)所列进行互相交换的财产性价值,且能够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
概括起来,虚拟货币是具有如下特质的财产性价值:
(1)可以向不特定的人作为价款支付,且可以与法定货币相互兑换;
(2)以电子记录,可以转移;
(3)非法定货币或法定货币表示的资产。
2. 虚拟货币从业者
虚拟货币从业者是指依据《资金结算法》第63条第2款进行了登记的机构。根据《资金结算法》该条款,未接受内阁总理大臣登记的,不得从事虚拟货币交换业务。该登记制度同样适用于设立在外国(日本以外)的虚拟货币交换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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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资金结算法》,虚拟货币从业者必须遵守如下义务:
1.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虚拟货币从业者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与虚拟货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泄露、灭失或损毁。
2.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虚拟货币从业者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为防止混淆其经营的虚拟货币与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进行说明,提供手续费及其他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合同内容的信息,保护投资者。
3.投资者的财产管理义务。虚拟货币从业者必须对投资者资金或虚拟货币与自有资金或虚拟货币分别管理,并接受公认会计师的审计。
4.与指定虚拟货币交换业务纠纷解决机构签订合同义务。虚拟货币从业者必须与指定虚拟货币交换业务纠纷解决机构签订合同并公布,或制定投诉和纠纷解决措施。
5.提交业务报告义务。虚拟货币从业者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提交:业务年度报告;按规定期间制作的其管理的投资者的资金金额、虚拟货币数量及其管理状况的报告(并附证明材料)。
6.备案义务。在发生经营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停止、转让,或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时,进行公告的同时,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备案。
2017年12月1日,日本国税厅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所得的计算方法等》指出,卖出或使用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所得利益,原则上被归类为杂项所得,需要进行所得税申报。本份文件详细列举了虚拟货币在不同交易或使用情况下损益的具体计算方法。但是,根据《消费法施行令》(1988年政令第360号,2017年3月31日修改,同年7月1日实施)第48条第2款,虚拟货币的转让不是消费税的课税对象。也就是说在日本兑换比特币将不再征收 8% 的消费税。
日本《资金结算法》第87条规定了虚拟货币可以设立行业自律管理协会,在虚拟货币行业自律方面,日本有两家协会,分别是日本虚拟货币事业者协会(JCBA)和日本区块链协会(JBA)。
1.Bitflyer:
Bitflyer成立于2014年1月,是日本目前最大的虚拟货币交易所
2.Zaif:
Zaif成立于2014年6月,原本只提供比特币钱包服务,2014年以并购的形式收购了比特币交易所etwings之后,从2015年3月开始提供交易所服务。除了从事交易所的事务以外,zaif也从事私人区块链mijin的开发等项目。
3.Quoinex:
Quoinex成立于2014年5月,之前交易所名称为Quoine,2017年3月更名为Quoinex。总部最初设立于新加坡,2016年6月,总公司转移至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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