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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USDT不构成民间借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作为加密数字资产市场的入场券,USDT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在价格波动巨大的加密数字资产市场,USDT以其价格的稳定而成为用户进行加密数字资产交易的重要媒介;另一方面,USDT又时常与贩、、网等黑产“纠缠不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看待USDT的?近日,链法团队在更新链法智库时发现一起案例,原告向被告账户转入USDT,被告出具了借条,但是法院在判决中否认了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1民终267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程序:二审

判决时间:2020年12月23日

2020年8月25日下午,朱某的丈夫通过其网络虚拟钱包IMTOKEN,将其钱包里面的虚拟货币USDT币转至任某的虚拟钱包IMTOKEN 79596个USDT币。

2020年9月4日任某给朱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朱某人民币现金肆拾玖万元整,一周后还清。逾期一天滞纳金按5‰计息。后由于任某未按期还款,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任某偿还借款本金49万元及滞纳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所涉及的USDT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不合法的“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是不能受法律保护。朱某和任某双方通过网络虚拟钱包发生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和任某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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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将现金、票据、资金账户等交予被上诉人或向被上诉人进行合法有效的电子转账;

上诉人主张其向被上诉人出借资金的方式为在特定交易平台上转移USDT币,被上诉人认可双方之间存在转移USDT币的事实,但否认该事实系双方约定的提供借款方式,上诉人未能进一步举证在特定交易平台上转移USDT币的行为系双方可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故双方的借款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USDT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上诉人主张其在特定交易平台上转移USDT币的行为即为履行本案民间借贷出资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目前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原因有二:

一是转移USDT的行为并不是双方约定的提供借款的方式。二是USDT不能作为货币成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标的物。

第一点的实质是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不成立。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合同呢?

民间借贷是民事诉讼中的“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规定,按照四级案由排列依次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属于第四级案由。

参照上述理解与适用,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现在是《民法典》合同编第667条),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所谓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借贷的币种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第二,USDT是否能成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

依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的规定,借款合同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不包括其他消耗物或者不可消耗物。

第二,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一般都应当收取一定的利息。对借款人而言,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仅应当返还本金,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是有偿的,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三,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作为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及金额提供借款,否则要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借款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到期应当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四,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的规定,「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也就是说,无论是人民币还是外币,如美元等,都可以成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

显然,依照上述规定,以“USDT”等加密资产为“借贷标的”的所谓借贷合同,在法律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或者说不成立借款合同纠纷关系。无论是USDT,还是比特币、以太坊均不属于“货币”的范畴,都只是虚拟财产,这一点无论是在此前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九四公告中都有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成立借款合同,其“标的物”由法律规定,以法定之外的其他物作为借贷标的的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合同。

传统意义上的借款合同,包括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币圈内的“虚拟货币借贷业务”主要包括虚拟货币借贷服务商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链法在文章中通常不会对比特币等冠以“虚拟货币”的成为而是以“加密资产”或者“数字资产”,这里为了读者阅读和讨论方便,暂使用“虚拟货币”。)

严格来说,币圈内无论是提供“虚拟货币借贷业务”或者其他业务的服务商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所以行业内的“借贷”,并不涉及金融机构。虽然名义上为“借贷”,但并非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借贷,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到法院,大概率会被驳回(败诉)。

以题述案件为例,其虽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主张还款,但由于USDT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借贷关系认可的“货币”,法院还是认定其主张的民间借贷合同不成立,驳回了诉讼请求。

1.以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数字资产为标的物的币圈“借贷”,虽名为借贷,但并不是法律意义认可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对“书面借贷合同”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以符合现行法律要求。

2.以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数字资产为标的物的币圈“借贷”,在起诉时要慎重考虑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

3.如果以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数字资产为标的物的币圈“借贷”,最好以书面形式将借贷情况写明,其中要载明币种、对应借款数额、转账与收款地址、利息等。

4.即便法院不认可“民间借贷关系”,仍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相应数字资产,本文所述案例亦是如此。

5.涉及到大额的数字资产借贷,更应当谨慎,切记完善相应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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