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是如约开始征求意见。从修改的内容来看,有一部分是履行我国在国际上的法律义务所需——我国与美国的经济贸易协议中,对知识产权入刑的条款曾有特别约定。对此,修正案十一里也有相应调整。
但是,飒姐只关心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我们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罪的条文修改,有些个人的观点,今天不吐不快。
打开《刑法》找到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收取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该条款拟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注意,变化有二:
一是罚金的数额从“有数”到“没数”,也就是之前罚金的最高限额分别是20万、30万,现在罚金可酌情调高或降低。飒姐作为工作十几年的老律师,可以判断未来案件中,罚金上涨是更有可能发生的事。至于多少,现在还不好猜测,将来会有司法解释或实践惯例出现。
二是增加了“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一档。也就是业内提到的非吸刑期从最高10年涨到15年。也就是在旧法条将该罪分为两个刑档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刑档。
我们想,这主要是与这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衰落有关。P2P网贷平台涉刑动辄上亿,甚至百亿,而旧法条中最高档的入罪门槛为500万元,面对亿元级别的案件,司法机关的打击手段还是那些手段,没有随之加强。也即涉案金额500万以上到百亿,量刑的档是同一个。如此,显然无法区分不同犯罪数额的“应当判的刑期”。
草案增加10-15年这个档,就是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而设定。以飒姐的经验猜测,该罪特别巨大的金额可能会被设置在5000万元。if yes,其实也无法区分网贷平台案件中1亿元与100亿元的平台老板,真正“应当判的刑期”。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飒姐认为,很有可能是集资参与人死亡等事件,请诸位网贷平台涉案人员务必注意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心理状态,防止出现悲剧。
刑期方面,增加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的上限为15年。也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来刑期从最高10年直升至15年,百亿级别网贷平台有望“享受”这一待遇。
且看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拟修改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变化有三:
一是罚金的具体数额去掉了,原因分析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是最低刑由拘役改成了有期徒刑三年。
集资罪现在最低的刑期是拘役,不用羁押到看守所或监狱执行余刑。集资罪自刑法第199条死刑被取消后,业内一直有声音说:力度不够,恢复死刑。但立法机关还是顶住了压力。可但面对集资罪的猖獗,还是要给予严厉打击,如此,草案直接将最低刑升级,这也算是一个办法。
三是去掉了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档。
对比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增加了第三个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档,刑法第192条集资罪却去掉了这个刑档:不再区分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这就给了司法官特别大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是判7年还是判无期,就在其笔下。
根据201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数额巨大定为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定为100万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30万元这个刑档几乎用不到,现在的案子动辄上亿。
曾经在某案件中,飒姐拼命打掉了50%的犯罪金额,检察官平静地说:只要不低于100万,又有啥意义?!对此,我至今记忆深刻。
既然实践里第二个档几乎束之高阁,索性删之,保留两个档,将整个罪名从3年到无期延展开来,发挥震慑和打击作用。
对于其他罪名的增设和修改,本文不再一一陈述,还是那句话,飒姐只对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负责。
我必须承认,倘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出台,将对这些年来的网贷等互金平台案件产生重大影响,其直接作用就是“从重”,可以说,对于互金行业的老友而言,这是利空消息。
目前,我们能做的是争取时间,将回款尽量增加,同时,取保候审在外的朋友一定不要消极怠工。浙江某地对于2年内追款不积极的网贷平台高管,从非吸罪名调整到了集资罪。
因此,恳请大家务必勤勉,提前做好知识储备,勇敢面对。实在顶不住,还有飒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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