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了73页的新“数字支付令牌服务提供商指南”,对2019年12月发布的,有关“预防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通知进行了进一步补充。
2019年1月28日,新加坡中央银行通过《支付服务法》首次发布了监管与支付有关的活动的框架。 同年12月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由于担心数字资产在和资助恐怖主义等方面,可能对经济构成的潜在风险,因此又发布了有关“预防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通知。
该通知详细介绍了反(AML)以及针对数字支付令牌服务提供商的反恐融资(CFT)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和风险缓解、客户尽职调查、对第三方的依赖、代理帐户和电汇、记录保留、可疑交易报告和内部政策。
3月16日发布的“新指南”中提到,“最近的快速技术改进已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包括在支付领域。尤其是金融技术的进步为更快,更高效的支付方式开辟了新的机遇。但是,这些新的付款方式还会带来新的(ML),恐怖分子融资(TF)和扩散融资(PF)风险。”
YFI突破30300美元关口:火币全球站数据显示,YFI短线上涨,突破30300美元关口,现报30300.23美元,日内跌幅达到4.04%,行情波动较大,请做好风险控制。[2021/1/23 16:50:37]
新加坡中央货币当局还特别建议“尽可能早地”追溯以前的代币交易,以确定是否有可疑情况。
事实上,近一两年来,全球各国已逐渐加强了对加密货币领域的反监管。
3月6日,英国在已经很严格的欧盟第五项反指令(5AMLD,于今年1月10日正式生效,并首次通过包括加密服务提供商如虚拟货币-法币交易所或托管钱包提供商来扩大其监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进一步的规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零售和监管调查总监Therese Chambers在3月6日的讲话中表示,新的《反条例》(或MLR)将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定位为针对某些加密目标的反(AML)监督者。Chambers表示,MLR超越了5MLD,包括了更广泛的活动,例如ICO。
BiKi ETF专区现已上线SNX3L/3S、XMR3L/3S、MATIC3L/3S交易对:据官方消息,BiKi ETF专区现已上线SNX3L/USDT、SNX3S/USDT、XMR3L/USDT、XMR3S/USDT、MATIC3L/USDT、MATIC3S/USDT。
截止今日,ETF专区本周涨幅榜如下:KSM3L/USDT最高涨幅125.28%,现净值1.9514USDT; XRP5L/USDT最高涨幅113.58%,现净值0.0126USDT; ETH5L/USDT最高涨幅85.09%,现净值1.5662USDT; UNI3L/USDT最高涨幅82.93%,现净值0.3684USDT; COMP3L/USDT最高涨幅67.76%,现净值0.0204USDT。
BiKi全网首家推出ETF 5L/5S,即锚定标的5倍做多和5倍做空某种数字资产的指数基金,目前已上线BTC5L/5S,ETH5L/5S,BCH5L/5S,XRP5L/5S,LTC5L/5S,BSV5L/5S等主流币和Defi热门币种,相比杠杆来说,无需借贷,相比合约有操作简单、永不爆仓、无保证金、单边行情收益更高等特点。[2021/1/21 16:41:48]
3月5日,韩国国会全体会议通过特殊金融法,该法案是对韩国现行《金融信息法》的修订,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s)加强了韩国的反(AML)和反恐融资(CFT)框架。该法案要求所有VASP向监管机构注册,并与单一银行合作办理存取款业务。
2月26日,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新一份《财政预算案》表示,会进一步加强香港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包括考虑将虚拟货币服务提供者与珠宝玉石及贵金属行业纳入规管框架内;计划在今年内就具体建议进行公众咨询。陈茂波称,国际监管机构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在去年中就香港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完成了全面评估。香港成为亚太区内第一个成功通过组织审核的成员地区,政府会参考评估报告的建议。此外,他还表示,会继续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规定,落实最新的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以维持香港的金融稳定。
2019年12月31日,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区块链分会联合发起了“区块链行业应用反标准”起草小组,通过吸纳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主体单位或者个人权威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区块链行业应用反标准》制定。本次标准起草主要目的为厘清区块链相关领域的正常金融行为与非正常金融行为,遏制、监督相关区块链应用平台纵容与包庇非法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避开执法人员和其他调查人员的审查而进行非法行为,促进行业健康、自律发展,为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提供行业建议与监管参考。
制定反政策,就不可避免会涉及到虚拟资产和服务商的定性、监管、运营许可、投资者保护等问题。区块链网络无国界,对虚拟资产实行“一刀切”,并不能切断途径,同样也不能为受到欺诈操纵等伤害的投资者提供保护。
而一旦制定以加密货币为重点的反法律,将使得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归类为“有义务实体”,这使得加密机构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商等金融机构属于同一法律类别。
与此同时,相关机构也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简单地停止提供服务或操纵市场。正因如此,购买虚拟资产不必担心受到警告,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查,而非无法可依,违法难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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